以欠条形式约定的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答:《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在大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常以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方式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定金,而未实际支付卖方定金钱款。对于只打欠条,其上载明尚欠定金若干元,而未实际支付钱款的,法院不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定金合同,当事人就欠条上所载数额主张定金罚则的,不应得到支持。但对于既支付部分定金又就剩余定金数额另行出具定金欠条的,应以实际支付的钱款适用定金罚则。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