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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欠条形式约定的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日期:2017-11-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欠条形式约定的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答:《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在大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常以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方式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定金,而未实际支付卖方定金钱款。对于只打欠条,其上载明尚欠定金若干元,而未实际支付钱款的,法院不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定金合同,当事人就欠条上所载数额主张定金罚则的,不应得到支持。但对于既支付部分定金又就剩余定金数额另行出具定金欠条的,应以实际支付的钱款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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