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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分居期间,女方父母为女方还房贷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对女儿的赠与

日期:2017-11-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夫妻分居期间,女方父母为女方还房贷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对女儿的赠与

典型案例

2005年6月,刘某(女)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7.6万元,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07年9月,刘某与房某结婚。2008年8月,刘某与房某因感情问题分居。同年12月,刘某的父母为刘某偿还房贷提供30万元资金,直接转人刘某的银行账户,刘某提前清偿了房贷。2009年9月,房某提出离婚,并认为刘某父母提供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刘某认为这笔钱属于父母对自己的赠与,房某无权分割。请问,刘某父母为刘某还房贷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对女儿的赠与?

法律解析

虽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后所得财产除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本案应当结合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从案件事实、生活常理以及父母出资的本意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刘某父母出资帮助刘某提前还贷的行为发生在刘某夫妻分居期间,并且该房屋是刘某婚前所购买,刘某支付的首付款,从常理可以判断出,刘某父母已经完全清楚刘某的婚姻出现危机,他们为刘某提供3万元巨款的本意是对女儿的赠与,而并非将该笔款项赠与刘某夫妻双方。因此,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做出判断,刘某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刘某的个人赠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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