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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继承纠纷

遗嘱内容超出遗产范围,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日期:2017-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07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内容超出遗产范围,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张某之母亲与父亲张某某于2001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留下住房一套归张某某所有。2011年10月,张某某去世,张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张某某去世前,于20H年9月16日曾办理公证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一本人自愿将我所有一套住房出售,所得房款共计30万元作如下处理:(1)优先支付债务;(2)给我叔叔10000元;(3)剩余房款分三等分,一份给我儿子张某,一份给我妹妹,一份给我侄子张小;(4)以上权利人如有放弃的,放弃部分归我妹妹所有第二,公费医疗报销所得款和我去世后单位补助的各项费用,按照本遗嘱房款的分配顺序和方法进行分配。

张某以该遗嘱从形式到内容均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由,将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妹妹、侄子、叔叔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要求遗产由原告继承。而四被告则认为该遗嘱依法进行了公证,且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有权以遗嘱形式对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综合原、被告的当庭举证及质证意见,张某某通过遗嘱继承和遗赠处分其遗产的行为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符合公证遗囑的基本要件,张某某遗嘱中通过遗嘱继承和遗赠处分其遗产的内容有效。但张某某遗嘱处分其去世后单位补助的各项费用,超出了遗产的范围,且损害了相应权利人的利益,该条款相关内容无效。遗嘱中相关权利人放弃部分归其妹妹所有的内容,违反了此种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损害相应权利人的利益,亦为无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确认遗嘱部分条款内容无效外,其他请求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评点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

(1)合法收人。主要指公民的工资、奖金,也包括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人、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从事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等。应当注意的是,公民的收人应当是该公民生前的合法所得,如果是赌博等非法所得的收人不能继承。

(2)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也一般是最大的财产。公民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储蓄的金钱。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生活用品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

(3)林木、牲畜和家禽。林木包括个人所有的果园和树林,也包括个人所有的宅旁、院内的树木、果树或竹林。林木仅指生长在土地上的植物本身,不包括土地(4)文物、图书资料。文物可以继承。图书资料包括书籍、手稿、笔记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各种机器设备、汽车、拖拉机、船舶等各种运输工具。

(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指公民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是指公民作为专利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专利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的权利。

(7)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有价证券包括不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和指定人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包括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遗产不包含家庭共有人的财产,如果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当分割开来。

本案例中,由于抚恤金具有抚恤家属的性质,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张某某遗嘱对外处分其去世后单位补助的各项费用,超出了遗产的范围,因此该条款相关内容被认定为无效。另外,法律还规定,对于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无权处分,而本案例中遗嘱中张某某规定“相关权利人放弃部分归其妹妹所有"的内容,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因此也被法院认定无效。

法条链接《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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