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婚姻家庭

孙子女能以不是老人的子女为由,对老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日期:2017-12-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子女能以不是老人的子女为由,对老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汪明今年三十岁了,在一家外企工作。汪明的父母在汪明十岁那年因遭遇车祸双双去世,自此之后,汪明便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为了让孙子以后更有出息,每天早出晚归去捡废品,用卖废品的钱供孙子读书,直至汪明大学毕业现汪明已经成家立业,而年迈的奶奶却因常年劳累患上疾病。但此时老人并没有钱看病,无奈之下只能找到汪明向其索要医疗费,但汪明却对奶奶称,自己只是奶奶的孙子,不是奶奶的儿子,因此自己没有理由赡养奶奶。汪明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的汪明幼年丧失双亲,是由奶奶抚养长大成人,现汪明已经工作,有能力赡养奶奶,而奶奶也因年老多病需要人照料,因此,汪明应当对奶奶尽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贍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提示

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抚养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但符合我国的传统习俗,也是我国法律的要求。而事实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负有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