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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的,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吗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36次 [字体: ] 背景色:        

租赁期限届满的,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吗

情景再现

张某是某高校大三的学生,正在学校备战考研,由于其室友喜欢玩游戏,经常打游戏到深夜,严重影响到张某的睡眠和学习,和室友沟通无果后,张某决定搬出寝室在外面租房住。经过一番寻找,张某终于在离学校不远处找到了一间价格、环境都很合适的房子,并和房主签订了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眼下半年的租房期限到了,由于正处于考试的冲刺阶段,张某的学习日程非常紧张,就忘了和房主续订租赁合同,房主也并未提起,张某每个月依然将房租汇往房主的银行卡中。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吗?

依法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屋,交付给出租人租金,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继续收取租金,从双方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双方合意续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过此时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随时都有解除权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届满之前通知承租人,让承租人有足够的时间另行租赁,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与房主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但张某仍按照原合同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房主收到房租时并未对张某继续租住该房屋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张某还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同时,如果房主要解除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张某,而不能要求其立即搬出。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总结提示

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到,此时若承租人继续承租,出租人对此并未表示异议的,法律将此种情形默认为原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之后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权,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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