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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是雇主责任追偿应从主休角度确定

日期:2017-12-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还是雇主责任追偿应从主休角度确定一一许新武诉汤小明、施红梅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l.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原告:许新武

被告:汤小明、施红梅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汤小明驾驶苏E371JJ轻型普通货车,在太仓市境内沿岳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13公里加600米路段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葛华容发生碰撞,致葛华容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太仓市交警队认定,被告汤小明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23日,被告汤小明与死者家属梁大洪在交警队就该起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汤小明賠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0万元。其中,被告汤小明个人支付现金2万元;被告汤小明于2012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现金 2万元用于支付賠款,借条写明:今向许新武借款贰万元用于交通事故处理;被告汤小明于2013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条写明:因厂里出车出交通事故,问许新武借壹拾万元处理交通事故,原告许新武于当日领取现金10万元汇至死者家属梁大洪的银行账户;被告汤小明于2013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条写明:2012年12月19日因公出车,在岳王公路发生事故,向公司许新武借叁拾万元,原告许新武于1月24日从其自己及其配偶裴十姑的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至死者家属梁大洪的银行账户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事故保险公司的保险賠偿款313105.78元已汇至苏州同瑞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瑞公司)的账户;该交通事故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履行结束。被告汤小明系同瑞公司的驾驶员,原告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两被告于2008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

〖案件焦点〗

本案性质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雇主责任追偿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论从借条上还是借款给付上都可以看出该些借款是原告以个人名义出借。现原告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主张还款,于法不悖,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其是为原告公司开车,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许新武与同瑞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主体,本案仅涉及原告的个人借款问题,被告与其所在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属本案所涉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施红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笔借款是用于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是明知的,故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要求被告施红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新武借款4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许新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中关于被告的还款责任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多种意见,一是本案以追偿权纠纷处理,由于被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其理应对赔偿金额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已赔偿了绝大部分款项给受害人家属,已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具体比例可以从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进行确定。

是按照借款纠纷处理,确定被告的还款金额应按照借条金额减去保险赔偿款中已支付给死者家属的部分得出的金额来计算。三是按照借款纠纷处理,被告因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向原告借款,不论从借条上还是借款给付上都可以看出该些借款是原告以个人名义出借,且已全额交付款项。现原告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主张还款,于法不悖,被告应按照原告以个人名义出借的金额,即借条金额予以归还。针对前两种意见,承办人认为存在主体混同的情形,不管从责任承担的角度还是是否应扣除多余的保险赔偿款部分的问题,都涉及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同瑞公司的问题,交通事故的雇主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也是由同瑞公司享有及支出,原告虽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混同。因此,本案中原告的出借金额不管从借条上还是借款给付上都可以看出该些借款是原告以个人名义出借,属于其个人债杈,与公司无关,故本案最终认可第三种观点,按照借款纠纷处理,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个人的借款金额,即借条金额。同时,被告因职务行为对外赔偿责任而形成的雇主赔偿责任,建议被告另案处理。另外,本案中还涉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承办人认为该笔借款是用于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是明知的,故不宜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编写人: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朱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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