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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件特点和审理中的问题

日期:2017-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案件特点和审理中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概括

(一)案件发生情况和特点

1.保险案件发生地集中。例如有的城市某区一次发生同类案件1000件以上,据称部分原告还在观望,主要以责任保险为主,例如保证保险、履约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财产类保险案件等;有的城市集中发生保证保险案件200余件,也有的省市发生的类似案件标的巨大,影响也较大。

2.一般保险案件通常争议标的较小,很少有争议金额在数千万和上亿的。不过,在企业财产保险、购车履约保险等案件中,争议金额可能会比较大。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涌人竞争大潮,也使得经济不断活跃的同时,出现一些未曾预见到的案件,其标的也在不断放大,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演变为市场“灾害”,需要通过重新审视规章制度的方式,化解这些矛盾。

3.2005年之前案件类型比较单一,不是很繁杂,主要是保证保险案件以及与财产保险系密切的保险案件。最近几年,各地在基层法院已经普遍出现了一些涉及人身、健康等类型的保险案件。由于这些案件在相当程度上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也在逐步成为社会的重要稳定因素,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系统研究和判断,合理的控制风险,保持案件的平稳过渡,避免遍地开花的不良局面。

4.调解撤诉和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保险公司胜诉的极少。据统计,保险公司的发案率在交易额的20%,在全部的案件中,判决败诉的占1 /3.调解结案的占1/3.保险公司胜诉的占1/3。综合起来看,保险公司败诉的实际占到2/3以上。在市场竞争中,投保人总体上处于下风,或者还属于弱势群体的状态。在社会总体水平,特别是法制水平还不甚高的情况下,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对的;只有在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情况下,法治理念已经深人人心,市场各个主体处于一个水平线上,加以平等保护才会水到渠成。

5.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引发的案件较多。在案件的原因中,投保人欺骗保险公司的占有一定比例,当然,绝大多数属于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单纯为了做大业务量,将一些不该保险的,应当提高保险费率的,都给予了保险,必然导致案件的发生,而不是简单的射幸问题。

(二)审判中的问题

1.审判尺度不统一,部分省市制定了指导性规范,但仍有不少地方还处于探索阶段。最近1一2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开始注重审判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并且从国家的层面上,通过加强审判工作的要求,不断进行专业审判技巧的研究和创新,并开始取得成效,今后这方面的工作会不断加强。例如南京市中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等开始集中审理保险纠纷案件。

2.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不利解释原则扩大范围滥用。需要综合考量保险业界的发展历史情况,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合理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划一的,都存在着自己的不同特点,并且有一个暴露、改进、规范的一个过程,何况弱势群体也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永久性的,将来会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不断改变现状,寻求相对的公平、正义。

3.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1)案由确定比较混乱,不具体,确定错误的主要集中在保证保险案件方面。(2)法律适用不当多集中在对《保险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或者过失理解上分歧)、具体说明义务理解上的不同看法。(3)适用法律混乱:保险合同适用《担保法》,保险利益的理解也不准确,保险条款直接适用;乱用法律类推(合同解除权);责任认定不当(如各打五十大板,均判赔50%)。 (4)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条款完全作为格式条款理解和认识上不一致和不统一

二、实践中的具休问题

1.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认定,责任开始时间认定。

2.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把握。

3.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4.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主要是不利解释规则,现在对规则滥用,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5.保险代理人表见代理的认定。

三、保险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保险案件主要是投保人状告保险人:

一是保险业务员操作不规范。到处拉保险,没有告知要注意什么事项。保险公司成立有拒赔的班子,与医院联网。保险条款过于宽泛,到时不愿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其诚信度不一定高于老百姓。保险公司操作上不规范。

二是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责任。保险人会从医院调取材料拒赔抗辩。例如门诊有此人的登记,但无法证明当时就是该人去门诊看的病。证据的认定,投保人要不要得到赔偿?二审认为欠缺病历、用了什么药,这样判保险公司赔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比率非常大,有些未到法院。原因在于保险业务员拉保时没有将说明义务、如实告知义务说清楚。保险实例:1.单位为职工买的保险,小伙子胳膊被切掉了,保险公司凭伤残情况,保险金发放给了单位,单位却不给小伙子发放保险金。要看指定受益人是谁?是企业的,由企业承受,审委会研究时还是让单位把保险金拿出来付给小伙子。2.宽限期以后又补交保费的。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不够。过了两个月又补交了,但收费单上没有署明日期,理由是过了宽限期;二审是从利率上看是否过宽限期,二审认为没有超过宽限期,仍判赔保险赔偿。

四、司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需要注意的程序问题

1.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问题,例如部队车辆非营运改为营运,部队提出是支援地方建设。一审认可了部队的说法,二审是否应予以纠正。

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被人杀害,公安机关以凶手未抓获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原告人涉及诈骗,法院中止了4年,是恢复审理还是中止审理?

3.保证保险问题。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如何适用法律;当事人如何确立?是不是两家作原告,还是有一个第三人?

4.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申请对保险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从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作为保险人的大都是各类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均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一般来讲不会出现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并且前述规定也是可以根据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没有要求一经申请就必须保全。因此,一般来讲在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做工作劝其撤回申请,以利于保险人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其支付能力。但如果当事人坚持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措施应灵活,以不影响保险人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为限。

(二)损失界定

1.财产保险中,仓库单据都由企业自己做的,火灾之后消防支队有责任认定书,投保几百万而鉴定几十万元。原因在于几百万元就是重大责任事故,几十万元就不算了。仓库中货物全部烧光,损失如何认定?

2.奥迪车价值40万元,开了七年后烧掉了,一审保险40万就按40万赔,而二审查证当时买的29万,是保险公司硬要保40万元。算定值保险还是算不定值保险?最后按29万元定期折旧来计算损失。而根据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约定保险价值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责任问题

1.车险,司机违章被吊扣执照,动车过程中出险了,对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是否免赔?被吊扣是否属于无证?法院无权解释,保险公司也无权解释。除非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予以明确说明,否则,只能作为一般合同瑕疵对待,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但不能对保险公司免责。

2.买一辆新车,交了保费,还没有有效牌照,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如何处理?就应当视为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车开在高速公路上,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追尾。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认为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而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恐是一种间接故意,也是一种故意。不是有意制造交通事故,不是恶意的,要不要赔付。

两人发生性关系,被女方老公回来撞见,男方从3楼跳下摔死,是否赔偿?最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为明知会摔死。

保单项下财产发生水灾货损,未交保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同意,宽限保费。最高法院认为未交保费合同未成立。双方企业关系比较好,保费一年压一年,没有事故就下一年交,甚至不交了。开了保单是否保险合同就算成立了?

(四)合同解释与司法解释

1.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单方解释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人同意?

2.执行司法解释,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是否意味着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保险人(或者被执行人)有异议,可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释。

3.指定受益人一一妻子,投保时一个妻子,保险事故发生时又换了一个妻子,究竟哪个妻子是受益人?受益人提出一个法定含义,法定受益人是谁?如没有则为继承人。

4.被保险人不行使复议权对损失赔偿的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可行使此权?往往时效已经过了,如交通事故认定不公平,主次责任认定上有失公平,怎么处理?有保险的承担责任大些,其他人少承担些。(是否法院有权变更公安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有权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去重新复议?毕竟涉及保险公司的利益。)

5.医疗保险条款,按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一定比例向被保险人赔付,有时保险公司提出不是其实际支付的。这其实是一个理解问题。

(五)保险类型界定

1.保险纠纷类型。(1)不符合保险的条件,保险业务人员拉保险,主要应审查保险操作资格。被保险人死亡,判赔;(2)保单过错,应是一年一保,而现在发现的是两年保单。电脑显示填写错误,没有两年业务,保单为2年。应判由投保人再交付1年保费,判保险公司赔偿。(3)保险对象错误,投保单位没有把保险金交给被保险个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任何瓜葛,究竟要赔偿给谁?企业投保的是责任险,赔偿给企业无过错,最终应由企业发给个人。(4)定值保险问题。完全按不定值保险不一定公平、合理,标的物损失应按定值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也是按定值收取保费,国际上也是这样掌握的,修改后的《保险法》采纳了定值保险的原理。一辆汽车修理需要多少钱,是否可以按不定值保险来对待。

2.机动车投保后又转卖,机动车过户了,但保单没有过户,发生的赔偿争议。还有保险卡的天数,有的正好是续保之间,也交了钱。有的投了免赔险,还要被扣20%,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规定必须县级医疗部门的发票才能成为赔付范围。有的还到医药部门开假发票,被拒赔等。免责条款一般应用黑体字提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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