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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已履行的,协议应为有效

日期:2018-01-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8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已履行的,协议应为有效

双方离婚未成却实际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全面履行财产分割内容的,从保护财产关系稳定性出发,协议应为有效。

标签:离婚协议|协议效力|实际履行|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1998年,王某与俞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了财产分割,由王某补偿俞某180万元。2001年,王某支付完毕,但双方未办离婚,且双方又育一子。2003年,王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但未约定财产分割内容。2011年,俞某以王某2003年提供电缆公司借款190万元系共同财产为由,诉请分割。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适用于夫妻离婚未成,在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对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时情形。本案中,王某与俞某1998年签订协议后,作为负有给付义务一方,王某已按约向俞某支付了180万元现金,该协议涉及财产部分实际已履行完毕。本案事实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因离婚一方反悔不愿支付而导致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情况不相同。故本案并不适用前述规定。②1998年签订协议书后四年多时间内,若依王某2001年支付俞某最后一笔款时间计算,也有两年多时间,王某与俞某仍在一起生活,双方还在2001年孕育一子。以上事实说明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主观愿望,且实际上在2003年5月才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虽已依约支付了俞某180万元,但该款项从性质上说亦属双方在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俞某应得部分,此后在共同生活中新产生债权19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王某支付由俞某95万元。

实务要点:与离婚一方反悔不愿支付而导致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情况不同,双方离婚未成却实际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了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2)成民终字第1048号“俞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见《俞琴琴诉王维春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离婚未成却已实际履行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财产部分的,该协议就财产分割的内容应属有效)》(杨晓岚),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362)。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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