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担保合同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日期:2012-07-3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只有动产抵押权才可能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发生同样有两种情况:

其一,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所以在抵押人将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时,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权。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效力如何?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其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这有两种可能: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二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但是若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不过于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