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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日期:2018-04-19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如何确定各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当同一顺序中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时,则遗产全部归该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问题很简单;当共同继承时,即同一顺序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继承人时,则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以平等保护各个继承人的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13条明文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可以得出,我国法定继承遗产的遗产分配原则有两条: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中分配遗产时,处于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遗产,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论是老人还是孩子,是男人还是女人,其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应均等地获得遗产。假如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人是配偶、父亲和儿子,其遗产应平分为三份,每一个继承人都继承一份遗产。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法定继承人之间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一律平等。为了实现继承的实质平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遗产不均等分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不均等分配:

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此种情况下,予以照顾的继承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即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者其他经济收人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另一个是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年老体弱或者残疾等原因导致没有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是指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遗产,而不是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从“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方面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经济条件较好,而其他共同继承人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则应当首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继承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被继承人需要扶养而继承人不扶养。②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和劳务上的扶助假如被继承人不需要他人扶养,继承人因此未尽扶养义务的,则继承人不应当因此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此,《继承法意见》第33条也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人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或者继承人没有扶养条件,如继承人本人生活困难,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因此对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四,继承人协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份额的问题。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协商同意,应当是全体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除此之外,继承人协商分配遗产份额,也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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