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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分析

日期:2018-05-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4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分析

(一)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1、企业内部决策:转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股权转让事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报送审批:转让国有股权须取得国资委或当地政府的批准;

3、清核资产:在审批同意后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清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4、审计评估: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挂牌公告:通过对挂牌申请的审查,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6、产权登记与变更手续。

(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审批是否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取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报批要求,《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而未生效。

对于未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外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多种救济途径:

1、如果受让方起诉时迳行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损失范围一般应为业已实际发生的损失;

2、对受让方关于由转让方及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履行报批义务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转让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关于由其履行报批义务的判决,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股权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使转让方因不履行报批义务所获得及可能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受让方,进而达到促成转让方自觉履行报批义务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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