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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诉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日期:2018-05-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56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诉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一旦被撤销判决所改变或者撤销,必然要影响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的权利。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与原判决效力的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07条之4规定,“法院认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有理由者,应撤销原确定终局判决对该第三人不利部分,并依第三人之声明,于必要时,在撤销之范围内为变更原判决之判决。前项情形,原判决于原当事人间仍不失其效力。但诉讼标的对于原判决当事人及提起撤销之诉之第三人必须合一确定者,不在此限。”以撤销判决不影响原确定判决在原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为原则,只有在两案的诉讼标的必须在原判决当事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之间共同确定,则原判决对原当事人失去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撤销判决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关系未作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解释》第42条规定:“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再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以撤销判决消灭原生效判决的效力为原则,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在撤销之诉中,撤销判决撤销了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则原生效裁决、裁定、调解书在原当事人之间也同时失去效力。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执行的,应当终止执行;已经执行的,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可以执行回转。如果撤销判决是部分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则被撤销部分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未被改变部分对原当事人仍然有效。撤销之诉作出撤销判决后,原裁判的当事人是否需要重要提起民事诉讼,视情况而定。人民法院不宜在撤销之诉中重新对原判决当事人争议事项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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