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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还能够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吗

日期:2019-03-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还能够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吗

答:诉讼时效是指我国法律设定一个法定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内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过了诉讼时效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此可见,过了诉讼时效原则上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也是有例外规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简而言之,就是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何时逮捕到犯罪人都要对其处以刑罚。所以,过了诉讼时效并不代表一劳永逸,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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