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交易合同尤其是普通商品的买卖合同不同,所有权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实际履行不仅直接影响转让双方之间的利益格局,而且间接波及合同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债权人、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一石激起千层浪”。股权转让合同一旦被实际履行,不仅转让双方之间发生对价的对待给付,而且受让方有可能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进而改变公司的经营理念、经营方针和经营航线,甚至从根本上扭转公司原有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倘若股权转让合同嗣后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必然在转让双方及其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掀起轩然大波。
为尊重转让双方的契约自由,促成和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量维持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具体说来,在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在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时,对于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尽量不撤销。在有机会弥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时,应当尽量允许当事人弥补瑕疵,将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转化为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