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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日期:2020-03-0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85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反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房屋抵押权的影响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以该房屋认定抵押进行借贷的,通常产生三层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一般而言,借贷合同与提供的房屋抵押合同之间构成主从合同关系,而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之间不形成主从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有效、房屋抵押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若认定房屋抵押权,则成为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认定的房屋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审理实践中,适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须注意把握抵押权人认定抵押权时的善意、合理价以及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法律要件。其中抵押权人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一般情况下可构成善意,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的权利存在瑕疵的除外。法官可结合抵押权人是否知道抵押人对抵押物无权处分、交通是否符合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观点】

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除了个别词变化外,实质内容完全一致。无效法律行为绝对无效,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就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无须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判决或裁定其为无效,也无须当事人之间相互主张无效。也就是说,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无效法律行为的瑕疵具有不可治愈性。可撤销法律行为可因撤销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而归于无效,但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确定有效的;可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成为无效法律行为,且无效的起算时间不是从撤销之日起算,而是可追溯到法律行为成立之时。也就是说,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虽然有效的时间不同(无效法律行为从来没有有效过,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确定有效),但无效的起算时间是完全一样的,都是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相关案例】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补偿协议自始无效

——王女士诉张先生同居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违背人伦道德及公序良俗,后当事人双方就解除该不正当关系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配偶的利益,应属无效,无效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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