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人力资源风险

股东会召集法律风险解析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会议与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但有时由于董事长一股独大,把持董事会,因种种原因致使股东会无法及时召集,此时就会造成股东会无法召开,其他股东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而很难补救的情况发生。新的公司法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设置了如下的原则: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这里要注意的是: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哪位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

2、监事会或监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主持;

3、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