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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

日期:2021-0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4日施行 粤高法发〔2017〕6号)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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