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年10月1日施行)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多次强奸同一妇女、奸淫同一幼女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致一人或一处轻伤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致一人或一处重伤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怀孕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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