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应以新罪主刑的起始时间作为时间节点。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假释期冋犯新罪,属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实行数罪并罚没有问题一如果是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则存在如何处理的冋题。由于剥夺政治权利属于一种刑罚,而且有明确的执行期限,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的,就应当坚持数罪并罚的原则,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后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沪中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乂犯新罪,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既然并罚,就需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的刑期,即从哪一个时间节点计算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在此批复中指出: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也就是说,把新罪主刑执行之日作为时间节点,此日之前的时间属于已经执行。严格地说,主刑执行之日是判决生效以后交付执行的日子。但如果被告人在新罪主刑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应该将羁押之日作为时间节点。这是因为先行羁押的时间能够折抵刑期,视为执行时间提前至槌押之日。如果一定要等到判决生效以后执行之日,那么在一审判决时,这个时间就无法确定,也就没法判决。
如果因为新罪羁押后被取保候审,羁押存在中断的,应当将主刑刑期起始时间作为节点,来计算尚未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两次被羁押时间,应以后一次羁押作为时间节点,刑期才具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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