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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

日期:2012-08-03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结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例如,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这便是状态犯。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持续,行为的持续也导致不法状态的持续,但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一方面,继续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罪的成立,但瞬间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继续犯。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必须没有间断,即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间断。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社会关系。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社会关系,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则不是继续犯。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般来说,继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出于数个故意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继续犯。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规定继续犯的犯罪构成,也预定了该罪行为会持续一定时间,故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包括在犯罪构成所预定的范围内。甲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乙中途加入该继续犯的,成立共同犯罪。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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