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转让纠纷 >> 典型案例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将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日期:2022-10-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将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案件名称:朱晏秦、王强与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5号

裁判要旨: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将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本案中,王士敬向王强转让嘉恒公司股权,已将转让股权的价格、数量通知朱晏秦,但未具体通知支付方式和期限,一审法院关于王士敬履行通知义务不完整,影响朱晏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转让股东王士敬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朱晏秦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本案股权转让程序受阻,王强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形式合法,嘉恒公司、朱晏秦应为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应予支持的主张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