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质量异议期限的确定——上海弗昂德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标签:质量异议 合理期间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瑕疵异议。超过合理期间,买受人即丧失了主张标的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超过检验期间与合理期间,将产生法律拟制标的物在交付时无瑕疵的后果,不论标的物是否确实存在瑕疵。认定个案中“合理期间”可以考虑的因素如下:①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②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③标的物瑕疵的程度;④买受人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⑤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安装验收”标准和条件看,系争标的物的“安装验收”并不需要借助于特别的工具或者特别的方法进行检验,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确实需要经过一定运行时间才可以判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合理期间为3个月。买受人既未在合理期间就标的物在交付时的数量或者质量瑕疵提出异议,又未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就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时不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瑕疵。
案例索引:《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03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