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对鉴定材料的审查规则

日期:2022-10-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对鉴定材料的审查规则——青海省京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鉴定 审查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仅对问题产品进行鉴定,不是双方共同协商取样后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也不是司法委托鉴定,即便对方当事人认可鉴定结论,也不足以证明案涉全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双方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和质量问题处理条款、质检部门出具抽检合格证、案涉产品全部安装完毕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再提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对全部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诉讼证据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3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