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对鉴定材料的审查规则——青海省京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鉴定 审查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仅对问题产品进行鉴定,不是双方共同协商取样后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也不是司法委托鉴定,即便对方当事人认可鉴定结论,也不足以证明案涉全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双方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和质量问题处理条款、质检部门出具抽检合格证、案涉产品全部安装完毕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再提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对全部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诉讼证据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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