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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能“捞人”结果把自己“送”进去了 “捞人专业户”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扬言能“捞人”结果把自己“送”进去了 “捞人专业户”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印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8年2月,王某、田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结合两人犯罪事实,如果罪名成立,估计不会被轻判,这可愁坏了他们的家人。

经人介绍,两家人找到甘某,此人号称“专业捞人”,可以找关系帮王某、田某从轻判处,两家人信以为真。甘某以请客送礼为由,先后向两家索取费用共计19万元,并告诉两家人事已办妥,许诺可以从轻判处。法院宣判终于来了:王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田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与甘某的“承诺”

相去甚远,两家人意识到被骗,就去找甘某退钱,得到的答复却是钱已用于找关系花完了,不能退还了。无奈之下,两家人向警方报案。经查,甘某所谓的“专业捞人”纯属子虚乌有,收受的19万元费用,全用于他个人花销。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赔赃款19万元。

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得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遭受损害。

本案中,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实现被害人的非法请求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被害人达到目的,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向其支付了 19 万元现金。甘某收取资金后,将其用于自己日常生活花销,事后无法归还。在犯罪过程中,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甘某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结果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大量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官寄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司法公正。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社会公众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行使自身权利,寄希望于通过旁门左道去干预司法公正,终究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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