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都会支持吗?
【裁判要旨】
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额的计算方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所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但是均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主要目的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时兼顾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虽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约定高额甚至是巨额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尊重,但也不能放任守约方基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而获取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巨额利益,司法应当适时进行干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情形进行衡量,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标准,确实比较高,故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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