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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认罪认罚案件中合理适用酌定不起诉的路径

日期:2023-0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议认罪认罚案件中合理适用酌定不起诉的路径

作者:谭少芳 梁美亚  来源:法治日报

现有酌定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而认罪认罚不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伴随着醉驾的入刑,轻罪刑事案件的不断激增,若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范围的标准不明确,很可能难以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客观需要。

明确酌定不起诉的案件范围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那么,对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可以从上面这个范围中分流出一部分,让检察机关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来处理,以实现案件的审前分流,从而更好地缓解审判压力。具体可以规定为对于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时,借鉴缓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酌定不起诉。这样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充分实现案件审前分流,更好的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一方面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尽早投入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另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符合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内涵。

如何做好认罪认罚后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与监督工作?一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应用范围,增加被不起诉人的负担义务。二是将被不起诉人纳入社区矫正平台进行帮扶教育常态化管理。改变过去作出酌定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一了了之的问题,认真落实非刑罚处理决定,真正促使其改过自新。三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探索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因认罪认罚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同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并将之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与新罪一并起诉,以这种形式来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敬畏,在给犯罪嫌疑人重新改造机会的同时更好的修复完善社会关系。

为了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裁量权,必须强化酌定不起诉的监督机制。一是坚持不定期评查和定期评查相结合,以责任倒逼检察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适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合理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方式方法符合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司法的规范性。二是大力推动公开听证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做好酌定不起诉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对于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对从轻或不起诉的意见。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也要告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享有申诉的权利,把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保障权利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以提高社会认同度和检察公信力。

(作者单位: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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