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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哪些属于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

日期:2023-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哪些属于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目的是消除涉轻罪的失足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推动社会善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这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列举了应当封存的相关犯罪记录。

为统一司法实践,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的范围作了明确,即“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实施办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电子档案信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但这些电子信息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为此,《实施办法》第十条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18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如果分案处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处理,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对封存范围作出这样的细化,确保了有关案件全部案卷材料能够封存到位,切实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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