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涂金兰、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赣凯实业有限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规则解析】: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案例文号】:(2013)民一终字第114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