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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成长与发展的关键问题

日期:2023-10-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本文为2023年2月12日李斌律师主持的线上访谈节目“青年律师成长与发展的关键问题”上的谈话内容。

顾永忠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青年律师职业技能培训的必要性和培训思路

青年律师的职业技能培训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目前整个律师界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据我所知,司法部、全国律协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这些年来全国律协也搞了多期青年律师培训营,好多地方律协也开展类似的培训,甚至部分律所也在开展,这非常好,也非常重要。那么,培训应该如何进行?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觉得青年律师培训的针对性要强,什么是针对性?我们的青年律师到底存在什么问题?现在的培训大多是业务培训和专业培训,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更是如此。我认为这是不够的,青年律师需要的不仅是技能培训,还需要其他的培训。

首先,必须重视从事律师行业,特别是从事刑辩律师行业的动机、初衷的培训。

我之前参加过几家律所组织的活动,其中也包括对青年律师如何关注、关心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也亟须解决好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青年律师投入到刑辩律师队伍中,首先要解决为什么要干刑辩律师这个问题。如果单纯是为了挣钱,我建议不要到这个队伍中来。因为刑辩业务总体上不是挣钱多的业务,当然也不排除少数律师确实做得不错。但从整体上看,刑辩律师的业务收费并不比其他业务高,甚至很低,所以很多律师是不愿意干的。

不要单纯地为了捍卫正义、维护正义而冲动地选择从事刑辩律师。有不少律师是在一种冲动下来干刑辩业务的。也许是真心,但缺乏深思熟虑。抱着这样的想法来从事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碰到困难、碰到挫折、碰到障碍就会出现问题。我们不应该把律师职业,包括刑辩律师职业看得特别高大上,有些律师爱把维护人权、维护正义挂在嘴边,我不太喜欢这样。我认为律师首先是一个谋生的职业,不管是什么职业,把工作做好都是第一位的。赚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辩护,就应该尽心尽力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要一边把自己标榜成正义、人权的捍卫者,另一边又对工作办案不负责任,写出来的意见都没法看或者漏洞百出。还有一些律师案件没怎么办,就在网上到处宣传炒作,结果把他写的法律文书拿过来一看,根本没办法往下看,这是要引以为戒的。青年律师务必要克服这些东西。

另外我还想强调一点,青年律师的工作态度一定要端正。

我经常到各地开会或者办案,认识了不少全国各地的律师,他们加了我微信。有时候他们会咨询我一些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希望我给予一些指导。有时候发给我的材料非常简单,然后要让我解答。说实话我有时候有点排斥,但是又觉得年轻人不容易,既然人家有求于我,我还是应该尽量帮助。我就会提出一系列的具体问题,告诉他把这些问题补充给我,我才能提一些参考意见。结果我提的一些问题,对方回答不了,告诉我他不知道,他还得再了解一下,还得去阅卷,还得去会见。还有的时候,有的律师找我组织专家论证,我告诉他先写一份案情材料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先从我的角度看看有没有论证的空间和价值,如果有就想办法帮忙组织,如果没有我就主张不用专家论证。有些人拿来的材料还不错,有些人拿来的材料只是应付了事,这说明有些律师不仅是专业水平能力上存在欠缺,更重要的是工作态度也存在问题。如果这些方面解决不好,恐怕很难在这个行业获得比较好的发展。

其次,就是抗压的培训。

去年我在媒体上看到,有一个北京的青年律师,因为和律所闹了些矛盾,最后自杀了。这个律师是清华毕业的,据说很优秀。我听说这件事以后非常痛心,非常惋惜。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这说明我们对青年大学生、研究生还有青年律师的关心是存在问题的。所以我们对青年律师的培训培养,还要重视抗压能力的培训,要让他们能够坦然地面对职业过程中的各种不顺和逆境。

第三,还要对青年律师进行职业规划的培训。

现在很多年轻律师本科毕业或者研究生毕业考过了法考,就进入律师队伍,才20多岁,未来的路还很漫长,如何规划自己的律师生涯需要指导。当然,还有其他针对青年律师存在问题的培训,而不能仅限于培养技能。除了针对性外,青年律师的培训还应当实务化。现在的有些培训做的挺好看,但是不实用。比如说庭审发问,现在很多机构搞得热火朝天,这个当然需要,但不要把这个事情看得太重了。我们不应该把过多的功夫花费在这些形式层面的东西上。

西方有一些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度,开完庭由陪审团拿结论,律师在庭上的表现对结果的影响是很大的,特别是十多名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老百姓,律师的表现很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判断。但在中国情况显然不同。我们的庭审再热火朝天,可是作出判决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决,通常都是几个月、半年甚至一年以后了,庭上的表现早被法官忘得一干二净了。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一份有质量、高水平的书面辩护意见,这才是真正影响裁判结论的东西。现在很多律师过于重视庭上的表现,却忽视真正能够影响法官、影响办案人员的书面辩护意见,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所以培训不光要好看,还要追求实用,要符合我们中国的司法实践。

律师的培训还应当区分层次和阶段。

不同经历、不同年龄的人,需求是不同的,不能一锅烩。给律师讲课其实是很难的,需要思考到底应该侧重哪一个层次的人。再一点就是培训的方法要多样实用,比如说讲座、模拟法庭、座谈会、同行交流会,还可以组织大家对一些经典案例进行分析,邀请老律师指导办案等等。

二、青年律师的挑战和出路

近些年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的推进,在传统刑事办案的体制机制,包括律师辩护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作为律师,如何看待、如何应对确实是一个问题。针对几个具体问题我有一些想法。

(一)关于律师辩护全覆盖

律师辩护全覆盖是2017年由司法部发起,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推出的一项试点性改革,目前已经推广至全国。这项改革目前在中央文件中尚未体现,是司法部和最高法根据中央的改革精神提出来的。去年这项改革又和最高检进行了协商,现在已经将其延伸到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办案活动中。目前律师界对此的一些看法,我认为是存在偏差的。有些人认为律师辩护全覆盖挤占律师的辩护空间,我的看法是律师辩护全覆盖实际上为刑事辩护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没有挤占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对于这个问题,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站得高看得远,不能只看到自己眼下的办案情况。

近些年来,全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和涉案嫌疑人、被告人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还不存在日本出现的犯罪数量在减少,嫌疑人在减少。我到日本去访问时听他们说刑辩律师没有多少事干,好多律师并不忙。有一种说法认为日本已经是一个无欲望社会,无欲望社会犯罪势必就会减少。但中国仍然是一个欲望很强烈的社会,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犯罪不会减少,而且这种情况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尽管犯罪量和犯罪人数量仍然在增长,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比例,包括法律援助的案件比例其实并不高,只有30%多。去年有一个文件总结了最高法和司法部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以来,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比例大概是60%多,其中还包括了值班律师,而通常认为值班律师并不是辩护人,并且只限于审判阶段。当然,希望未来值班律师的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会向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方向发展。所以目前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比例其实并不高,并不存在辩护律师无法发展的情况,这是其一。

其二,现在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广大的社会律师。十几年前,法律援助中心都会有一部分专职律师负责办理法援案件,但是近些年,全国各地法援机构的专职律师数量大幅减少,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主要也是从事管理活动,特别是南方地区。所以,目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是社会律师,西方国家叫私人律师。接受委托的就是委托律师,接受指派的就是法援律师,二者只是在获得辩护权的来源上有所不同,但在辩护的过程中,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不同。所以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给广大律师带来了更多的案源,更大的空间。

其三,过去我访问过不少国家,也询问了很多国家的有关数据。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便是那些法治比较成熟发达的国家,真正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也只占到30%左右,还有些律师或者学者说只有20%左右,剩下的70%左右或者80%左右的案件都是法援律师在干。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私人律师,个别国家会有专职律师,比如美国在联邦系统中有公设辩护人,主要办理法援刑事案件。所以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辩护律师主要参与的还是法援案件,所以法援案件的扩大,实际上是给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法援案件越多,律师发挥的空间越大。

所以我们不要指望通过委托律师来提高律师辩护率。去年有个新闻说英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在举行游行,因为他们的收入在降低。英国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发源地,过去在法律援助上的投入是很大的,最近这些年由于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在压缩开支,所以降低了法援律师的补贴,很多国家现在都存在这个问题。但是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方兴未艾,还远远没有达到要收缩、要降低补贴的时候。所以我曾撰文提到,如果选择做一名刑辩律师,就要接受自己主要的工作还是办理法援案件,只有少数成名的律师才可能去办理一些委托案件,绝大多数刑辩律师还是在办法援案件。如果没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就不要干这个职业了,除非自己有绝对信心能够成为大律师、知名律师,但毕竟还是少数。

从各国情况看,法援律师的收入并不高。比如在英国、加拿大、美国,我跟当地律师交流过,他们的收入一般也就是五六万加元或五六万美元,高一点的有七八万。但是那些律师干的也挺稳定,也觉得很坦然,过得很轻松。中国未来的发展恐怕也是这样。如果我们把这些问题看透了,看清楚了,可能我们就可以坦然面对未来了。以上是我关于法律援助制度、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对刑辩律师影响的一些个人看法。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不是对律师的辩护造成了不利影响?我认为从整体上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刑事律师应当理性地看待它,适应它,这是我想特别强调的。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一个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确实是有罪的,真正无罪的只是极少数。中国如此,美国如此,全世界都如此。连美国的知名教授,同时也是著名律师的辛普森曾在自己书的前言中提到,他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有罪的。所以我们需要克服一个问题:不要把辩护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无罪辩护。在美国,真正做无罪辩护的主要是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过去讲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在美国大约占10%。2015年我作为中国司改代表团的一员到美国访问,我们走访了从联邦系统到州系统的多级法院,了解到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占比都不到5%。95%的案件都是不需要陪审团审判的认罪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辩诉交易案件,但并非全都是辩诉交易案件,还有一些案件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但并没有进行辩诉交易。认罪答辩是美国的一项刑事审判制度,只要被告人认罪,就不需要陪审团审判,审查以后就可以量刑,这个和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不同。因为在美国即使认罪以后,还有一个量刑听证的程序。

其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认罪的当事人并不需要,也不追求过于繁杂的诉讼程序,也不需要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他所追求的一方面是尽快结案,另一方面是能在认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得到从宽。关于这个问题,我到看守所调研过,与一些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访谈,事实确实如此。大多数认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追求无罪,只是想早一点解脱,早一点结案,早一点得到从宽处理,这是客观的现实。也正因为如此,世界范围内所有国家都有针对认罪案件、简单案件的简易、快速程序,包括审判程序。

第三,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辩护空间。前文提到我们在实体辩护上有无罪辩护,也有有罪辩护。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本身是有限的,大多数案件还是有罪辩护。即便当事人本身有罪,且自愿认罪,律师仍然可以利用专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帮助那些确实有罪又愿意认罪的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我去年办了一个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沟通,最后给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一直到最近法院才开庭。这个案件一开始听他们给我介绍情况,似乎被告人是无罪的。但我正式介入阅完卷,和当事人充分交流后,我发现并非如此。我客观负责地向被告人分析了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时我也告诉他,可以选择不认罪,也可以选择认罪,并把认罪和不认罪的后果向他说明,包括一旦认罪认罚,我会积极地争取取保候审等。最后他自主地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我主观上也认为他应该认罪认罚,因为从事实和证据来看,没有无罪的空间和依据,最后我们为他争取到了长时间的取保候审。所以有罪辩护也是有空间的,我们一定要在这方面去做文章。

客观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诉法修改时才正式确立,这是一个新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上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应该通过不断的完善去解决。我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如何充分保障认罪的自愿性,其次是如何落实认罚的协商性,第三是如何体现认罪认罚的从宽性。其中,关于协商性,最近最高检负责认罪认罚案件的一厅厅长苗生明在媒体上公开谈到这个问题,提出要建立、完善认罪认罚的协商。我有一位在职的博士研究生,目前是某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我们共同商定的博士论文题目就是量刑建议的协商问题。

如果能把这三方面的问题完善好,今后制度的发展前景还是很好的。对刑辩律师来说也是大有可为的。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应当从审查起诉阶段就开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基础打好,后面审判阶段的结果,一般来说就不会有大的变化,多数能够采纳,个别的可能会不采纳。

三、青年律师从业初期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对于尚未踏入律师行业的年轻人来说,要理性、慎重地选择从事律师职业,更要理性、慎重地选择从事刑事辩护律师。

前面已经提到,作出职业选择前要想清楚自己为什么要做律师,为什么要做刑辩律师。不要抱着一些不正确的想法,出于简单的冲动加入这个队伍。否则将来大概率会失望,很难达到期待。

其次,对于已经进入队伍的律师,特别是青年刑辩律师,我有几个想法或者建议:

第一,心态上要静下心,戒骄戒躁。哪怕面临很多问题,千万不要着急,不要急着挣大钱,不要急着办名案,就从当下能够得到的案件办起,踏踏实实地办出这个案件应有的效果,包括法律援助案件。我刚才提到东卫所的年轻律师,把小案子办好了,未来就会有更多的案源,办案机关也会更加重视。

20多年前,我在天达律师事务所曾经短暂地带过一个助理,他是北大毕业的,他在做律师之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当时他和我聊,说刑事案件很多,其中一部分是死刑案件,特别是那时候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院,并且死刑案件大多数都是法律援助案件。他说,法院法官对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只要提出的意见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都会尽可能采纳。

这些年我先后到过四五个省,共计3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去做调研,也遇到了不少40多岁的从社会律师转为法援律师的朋友。我问他们为什么不做社会律师,转来做法援律师?他们告诉我,首先,做法律援助在观念上是一件高尚的事情,是做善事;其次,整体而言,做法援律师的压力没有社会律师压力那么大;第三,法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尊重往往超过委托律师,办理委托案件和法援案件时,法官接待的态度明显不同:办理法援案件,有时法院通知阅卷,如果律师说这两天比较忙,顾不上阅卷,法官会主动把案卷材料准备好,让律师自己或者安排别人去取。过去没有光盘,案卷需要复印。但委托律师不可能得到这样的待遇。承办法援案件,目前北京要求律师从业三年以上,并且参与办理过刑事案件才能办理。有了三年的从业基础,只要认真负责,办理法援案件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因为法援案件大多数都是认罪案件,相对简单。前面也曾提到,做刑辩律师,未来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法援案件,所以不要抱着挣大钱、办名案的想法从事刑辩律师,要静下心,不要急。

第二,心态上还要安心,专注于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从一点一滴做起。青年律师不要老埋怨,要从自己做起,再简单的案件做好了也肯定会有成长,专业技能会也会有很大的提高。

第三,要善于学习钻研,广泛交流,吸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以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这是青年律师需要做的一个功课。

第四,千万不能违法违规办案,自毁前程。2008年有媒体报道,一位女律师拿到律师执业证后,在北京办理一起强奸案件,后来被指控犯有伪证罪并判了刑,具体案情我不了解,听说后真的很让人痛心。这位青年律师从外地到北京,生活压力很大。想要留住案源,挣到律师费可以理解。但是千万不能违法违规,要小心翼翼地依法依规办案。对律师的培训这也是一个方面。过去我在北京市律协安排的培训中,有一段时间主要讲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讲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会面临哪些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律师自身要过硬,不能违法违规。

最后我想向青年律师表达一个愿望,希望大家坚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是金子总会发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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