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认定合同应予解除,则案涉定作物的归属问题如何解决
【裁判要旨】承揽合同满足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解除的法律后果,并将需要返还的定作物一并在案件中处理。处理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承揽人作为守约方主张的损失是其应交付定作物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二,承揽人作为守约方主张的损失是扣除其应交付定作物残值后的实际损失。
在第一种情况下,承揽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实质是要求违约的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若法院支持承揽人诉请,应一并判决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定作物一般应归承揽人自行处置;需注意在来料加工情形下,对定作物残值的认定应统筹考虑定作人所提供材料的价值。
另外,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情,在必要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已完成、未交付的定作物进行清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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