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为托管实为挂靠的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哪些要点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等领域,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有时会选择以“委托”“托管”等名义订立合同,而合同内容的实质是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或故意追求借用资质,其目的在于让无资质的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因该类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多由发包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有效,并据此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追求实现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应作出准确判断。审判实务中,该类借用施工资质的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在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支付费用、赔偿违约金的具体条款亦归于无效,但就当事人承担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的前提下,对损失赔偿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2.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未明确其解除合同系行使定作人任意解除权还是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不同的构成要件对应不同的要件事实,审判思路、审理内容也因此各不相同。在当事人未对自己请求权基础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行使释明权,而非直接代替当事人作出选择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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