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清与梁某离婚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孟某清(女)、高某(男)二人原籍为河南,2015年4月,二人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8月至9月间,孟某清为获取北京市户籍,先通过赵某飞等中间人将其本人户籍迁至河北省涞水县,后经中间人牵线,与具有北京市农业户籍的未婚适龄男子梁某串通,持赵某飞等人伪造的孟某清与梁某3年前在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到梁某所在村村委会和镇政府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孟某清利用外地女子与北京市农业户籍男子结婚满3年即可以“夫妻投靠”方式落户北京的户籍政策,与梁某持上述伪造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梁某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孟某清落户梁某户籍地。
2018年11月,孟某清持伪造的结婚证将梁某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经大兴区法院诉前调解,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大兴区法院为孟某清与梁某制作民事调解书。
2019年2月,孟某清持上述民事调解书与高某分别以“离异”和“未婚”身份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意图再次为高某非法获取北京市户籍。
二、监督与再审情况
2019年下半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院办理的赵某飞、孟某清、梁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线索。另查明,除孟某清外,南某雨、杨某平、庞某珊等3名非京籍女性亦是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落户北京市,后又通过诉讼方式骗取法院出具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2020年5月7日,大兴区检察院向大兴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针对相关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中存在的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大兴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并对类似案件自行启动专项排查。2020年9月,大兴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前述4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孟某清等人的起诉。同时,大兴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孟某清、南某雨、杨某平等人虚假诉讼、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上述民事裁定、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4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北京户籍被公安机关注销。相关民政部门针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回函检察机关。
三、典型意义
户籍既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政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也与确认并依法保护户籍持有人合法权益等司法活动密切相关。与此同时,户籍管理制度也面临多重困局,如婚姻登记与户籍管理尚未实现全面共享等,易被不法行为人恶意利用。本案即是一起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利用北京“夫妻投靠”政策违法落户,并持伪造的结婚证向法院提起虚假离婚诉讼意图再次非法谋取北京市户籍的虚假诉讼案件。该类案件不同于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或为牟取非法财产利益等财产类虚假诉讼案件,其侵犯的是婚姻登记和户籍管理制度,属于新领域、新类型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结合地域特点和案件规律,加强对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情况的研判,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积极协同法院和行政管理机关履职,依法监督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正常社会管理秩序。
案例二
王某国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王某国以93000元的价格购买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经销的吉利牌轿车一台,当日支付首付款13700元(含定金2000元),并办理车贷42570元。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除已支付的首付款、定金及办理的车贷外,王某国需分三期向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共计36730元,含购置税4500元、保险费6000元、GPS费3580元、落户中介费920元、精品费8350元、部分首付款13380元;分期利息为月利率2%,共偿还本息38934元,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偿还8934元、15000元、15000元。张某刚和王某勇为保证人。同日,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要求王某国签署欠据,载明因购买车辆需要,王某国欠某互联网科技公司93000元,如王某国未能在2017年2月19日前还款,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将案涉吉利牌轿车无条件收回,不退还任何费用。王某国到期未偿还欠款。
2017年10月28日,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国立即偿还购车款3673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利息5852.31元,合计45582.31元;张某刚、王某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1月17日,爱民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王某国向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偿还欠款45582.31元,张某刚、王某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监督与再审情况
2019年3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立案侦查的“套路贷”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线索,遂将线索移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爱民区检察院查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以只需交纳少量购车款,另推荐足够数量的他人购车即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推出“全民经纪人”购车模式。该购车模式实际上是以汽车销售的合法形式掩盖“套路贷”诈骗的非法目的,通过隐瞒合同内容、虚增合同价款等手段虚构债务。本案中,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未向王某国说明汽车销售合同中增加义务或者减少权益的条款,合同签订后未交王某国留存汽车销售合同。该汽车销售合同及欠据中虚增精品费、保险费等并虚设首付款13380元。王某国贷款、支付定金、首付款、偿还垫付款数额,已超出案涉吉利牌汽车实际价款。另查明,除王某国案外,另有7件法院已审结民事案件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以此种形式虚构债务,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6月5日,爱民区检察院向爱民区法院提出8件再审检察建议。
爱民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0年6月22日,爱民区法院以林某东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黄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孙某丽、王某莉犯诈骗罪;丁某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张某犯诈骗罪,对该6人分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50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罚金,该案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爱民区法院作出8份民事判决,撤销8份民事调解书,全部驳回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8份判决已经生效。
三、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因此类诉讼行为具有手段上的隐蔽性、表象上的合法性、关系上的特殊性、形式上的多样性等特点,线索发现和查明事实难度较大。检察机关与法院应当加强在虚假诉讼领域联动协作配合,推动形成互联共享、有序衔接、合力整治、共商共建的内外联动格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合力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本案中,检察机关与法院通过建立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会商研判机制,就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会商研讨,在虚构债务的事实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以及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有效识别新类型虚假诉讼,强化打击惩治力度,共同营造诚信公平法治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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