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针对市场准入资格的批准。如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主体需经批准才能从事相关业务;房地产销售商需获得预售许可证方可以从事商品房预售行为等。在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情形下,如果未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即从事民商事交易行为,则合同的效力将得到否定性评价,当然,在合理期限内取得资质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①
第二,针对交易行为的批准。如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合同需经批准等。对于该类批准,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对履行行为的批准。该类批准主要涉及到合同义务能否得到履行,权利能否发生变动问题,与合同行为的效力一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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