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在审理有关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纠纷时,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应当得到积极、全面的履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故意依据其经济上的强势,利用他人的窘迫、轻率、无经验,致使约定的财产给付不具有对价性和均衡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时,为防止合同自由的滥用和维护交易的公平,合同部分条款或全部合同方可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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