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共同向拍卖机构各自交纳等额的保证金,并共同参加了拍卖并成交,双方共同与拍卖公司签订确认书及确认合同,并交纳了等额佣金,后在拍卖公司最后交款日,其中一个人全部交纳了拍卖价款,另一人认为具有共同所有权(即等额所有)并认为是他抢先交款,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共同所有。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合伙份额,是共同份额即各占50 % ?还是按份共有还是应由交款人单独享有所有权?还是依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款的时间据实确定?
解答:首先根据双方的约定,双方是共同竞买特定的拍卖物,并且双方还约定了各占一半的份额,这样该拍卖物在成交之后就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第二,一方抢先交付款项的行为应视为是为双方共同交纳了拍卖款,并不能认定仅有一方享有了该拍卖物项下的民事权益。第三,通常情况会出现一方希望另一方共同交纳款项,在其中一方未补交款项时,已代交款项的一方,有权向欠款方进行追索。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竞得拍卖物后,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对拍卖物的所有权,经对方同意后,该拍卖物由单方享有权益。如果是双方交纳了款项,则放弃权利的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他所交纳的款项。对于本案未交纳款项的一方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拍卖物的所有权,故不能认定该拍卖物属于单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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