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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人力资源风险

劳动者在前一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日期:2013-01-13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在同一系统内(如中国工商银行)由某一地区调至另一地区工作,劳动者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前一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解答: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许多用人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进行曲解、误读,采取各种手段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见的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是为了规避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劝说、辞退甚至胁迫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非法裁员,即一次性或者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然后再分批再次聘用。三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派遣机构将这些员工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四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调动或者人员互换,达到切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的目的,从而通过这些做法,摆脱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针对上述问题,在国务院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中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此遏制用人单位通过人员调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的人员互换手段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在同一系统内的工作调动,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逃避法律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还容易出现此种情况:劳动者先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办事处工作,后该办事处取得用工主体资格,此时劳动者在办事处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在内?我们认为应当计算在内,这是基于让用人单位对为其提供劳动年限较长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促使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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