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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应该怎样维护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金先生原为上海一家公司的网络软件工程师。2006年4月,他接到北京某公司一位部门经理的电话,征询他是否愿意到该公司工作。考虑到自己的老家在东北,北京距离老家更近,而且对方表示在待遇上不会比现在的工作低,仔细考虑过后,金先生决定换工作。通过笔试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通知金先生体检。于是,金先生从上海的原单位辞职,准备在新单位上岗。同年6月1日,金先生拿到体检结果,上面显示:乙肝小三阳。

此后,之前决定聘用他的那家北京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让其“回去等消息”。此后这“消息”就像石沉大海一样无声无息了。金先生因此遭遇,在等待无果之后只好另谋职业。这一番折腾,让他小半年都处于无业状态。为此,金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其因受就业歧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公司认为自己拒绝的理由正当,拒绝支付赔偿。那么,现实生活中,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应该怎样维护呢?

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体检前进行的沟通情况,金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北京公司录用自己的诚意。因此,在被告北京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原告的情况下,原告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经济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关于赔偿的标准,应以原告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乘以失业时间6个半月。被告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原告,无疑会导致原告 因此遭受巨大心理压力,承受相应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反映的问题是近几年来,社会的热点话题。据第十四屑国际病毒性肝炎和肝病大会公布,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全国人口的18%,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应有的保障。现在,我国已经加强了对乙肝携带者的法律保护,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个: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在招工过程中体检乙肝。所以,我们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就可以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要查乙肝,如果要查乙肝.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必须取消查乙肝,否则就要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还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诉他们,如果查乙肝,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给单位打电话时可以匿名,也可以请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单位打电话。

2.《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不仅仅是“招工”过程中 禁查乙肝,在“ 用工”过程巾也禁查乙肝。用人单位更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劳动者。

当然.对于乙肝携带人员的从业限制也是存在的,但是范围不大。现阶段,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这里的特殊职 业大部分是与食品加工相关的行业。

所以说,有了以上的法律保护,在劳动者就业过程中,如果再出现因为乙肝问题而被拒绝任用或辞退的现象时,可以采取多种方法维护自身权益。像上文提到的,直接将问题反映给本地劳动部门,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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