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04年4月去西藏收药材,可是一年以后仍没有回家,其妻子两次赴西藏寻找未果。刘某走之前曾向孙某借款8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可是时间过去了两年多,仍不知刘某下落。于是孙某找到刘某妻子,要求其为刘某偿还这笔债务。但是刘某的妻子认为刘某下落不明,钱也不是自己借的,因此拒绝了孙某的要求。那孙某该怎么办呢?难道这笔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
现实生活中,个人之间的借贷非常普遍,但是当债务人长时间失去联系或失去下落时,债权人如何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呢?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如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通过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宣告失踪将会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并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在本案中,孙某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宣告失踪申请书,要求宣告刘某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刘某失踪之后,刘某的财产将由其妻子代管。孙某可以主张从刘某的妻子所代管的刘某的财产中取出8000元用于偿还对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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