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受让股权发起,股东之间约定,若三年内未上市,转让应以约定价购买,是否有效?现公司未上市已逾三年,受让人是否有权要求转让人购买?
公司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时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规定意味着为了保证发起人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人合性,需要保持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故不允许发起人经常性变动。按照双方约定,转让股权一方保证公司三年内上市,受让方才购买股份,结果三年之后公司并没有上市,这属于转让方夸大其辞,对受让方作出的不当许诺。所以,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一方买回股份,履行承诺。但其中约定的价格,估计要高于转让时的价格,此时宜本着互利原则,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由转让方购回已转让股份,维护原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公司三年未上市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例如股市不景气,导致新股上市速度放缓,客观上三年内不能保证上市;还有的可能其产业发展遇到政策调整的变化,本来是国家鼓励的产业,但后来成了国家不给优惠政策甚至要限制发展的产业,都可能影响公司上市的步伐。如果理由正当的,不宜予以马上退股,应当给予各方一个缓冲期改进公司经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则应当允许股权受让方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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