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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应注意些什么

日期:2013-05-02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明确代理的权限范围。由于代理不同于辩护,它要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些是因为受委托而继承的和代替委托人行使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如指控失实)要由被代理人承担。为了防止与委托人事后发生矛盾,应当明确代理人被授权的范围,不能笼统地写“全权代理”、“部分代理”。一般来说,诉讼代理是指代理诉讼行为,如果涉及处分实体权利(如变更控诉内容、请求撤诉、放弃部分索赔等),应当在委托书中加以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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