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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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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民事证明标准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15 点击:1次

    关于民事证明标准的裁判规则,证明标准也是促进证明责任公平分配、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的手段。但从我国当前关于民事证明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证明标准方面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期笔者梳理了民事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

  • 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
    日期:2023-11-15 点击:1次

    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本案名为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

  • 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
    日期:2023-11-14 点击:7次

    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项目参与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项目公司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项目参与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
    日期:2023-11-09 点击:6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受让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股权属于典型的商事权利,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复合属性。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解除,事关公司股东身份的变更,在审查时应紧扣股权的权利属性,除了应遵循一般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外,还应注意股权转让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相关特性。

  • 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23-11-09 点击:9次

    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既然行为人实施的是维权行为,就表明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因此,维权人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否则就不可避免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 二审发回重审的10个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07 点击:8次

    二审发回重审的10个裁判规则由于本案的一审程序并非由管理人代表上诉人北方重工参加诉讼,故应首先审查一审是否因此而程序违法。故一审法院应通知管理人代表北方重工进行诉讼。如果管理人拒不履行职责、代表北方重工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六种情形
    日期:2023-11-07 点击:10次

    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意味着股东仅以其出资额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为股东在投资公司时能够形成底线思维控制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未按章程约定实际出资;2.抽逃出资;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5.未届认缴期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未履行清算义务解散公司。

  • 浅谈不服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的救济方式
    日期:2023-11-07 点击:4次

    浅谈不服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的救济方式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12月24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叶某、邓某、严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听证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不符合追加条件,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但对于其救济方式,存在如下分歧。

  • 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
    日期:2023-11-06 点击:9次

    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限制高消费作为一项中国首创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相关程序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囿于基础理论研究及比较法研究的匮乏,限高执行程序制度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单位被执行人案件,其负责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生变更的情形下,该如何确定限高对象?如果要变更限高对象,该执行程序如何启动、如何审查?当事人对法院审查决定不服时该如何救济?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琦教授在《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一文中,基于限高执行程序规范及相关案例,分析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问题,为进一步发展完善限高执行程序制度、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单位负责人限高执行程序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 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3-10-31 点击:10次

    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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