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里的有“其他关系”,主要是指前三种关系以外的以下几种情况:比如应当回避的人员与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战友、邻居、师生等关系;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合作关系,等等。如果存在诸如上述关系,并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如果虽有其他关系,但不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就不需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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