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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及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

日期:2012-05-24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1.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2.60%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二、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

(一)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营模式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可以获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可以获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较低的运营成本;4.独家经营,排除竞争。劣势在于:1.締约信息不对称;2.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

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用他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营成本。劣势在于:1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难于寻找合适的加盟商。

(二)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2,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业良莠不齐。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群体性特征,由于部分特许人不具备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环节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4,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项目商业价值、判断市场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条款或者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5,在所有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几乎没有,但促使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复杂多样,其中包括出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的;追随其他被特许人起诉,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的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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