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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立案后的任何阶段提出

日期:2013-07-02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一并审判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派生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一般应由审理该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同时审理。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立案后的任何阶段提出。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对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以下损失: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例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死者的丧葬费及其生前赡养、扶养、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二是财产损失。

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赔偿;被害人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被害人的扶养人因治疗或者安葬被害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例如,13岁少年张某因为参与打群架将李同学打伤,张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对李同学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会准许的;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例如,张某和李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李某在案件审结前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对王某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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