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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私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申请登记的规定。

我国登记管理制度已经确立了合伙企业设立的统一登记制度,合伙企业若在同一地区或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厂或分店等分支机构,也应遵守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应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根据本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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