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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私营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释义】 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规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企业名称主要由企业字号、所在区域、所属行业、责任形式等部分构成。市场主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为了让交易相对人能够从名称中直接了解企业的性质、责任形式,就需要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相应内容。比如公司法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样规定,可以使交易相对人从公司名称中很直接地了解一个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法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还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不相同的。比如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了让交易相对人能从合伙企业的名称中直接了解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保护交易安全,本法要求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本条则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法规定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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