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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的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以后,对入伙后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由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至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由于其产生时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还未入伙,对债务的产生没有责任,从道理上说有限合伙人似乎不应承担责任;但从另一方面讲,有限合伙人是用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如果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出资额就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基础,那么在用合伙企业财产对债务清偿时,首先应当扣除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这在操作上很麻烦,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公平。对此应当如何处理,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本条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第一,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后,同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那么在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上也不应该同原有限合伙人有所区别;第二,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是在对合伙企业了解的基础上加入的,法律规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不会加重其负担,增加其风险;第三,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对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债务范围不应再做区分,实际上也是很难区分的;第四,新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其缴纳的出资成为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是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责任保障。合伙企业的债务包括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按照本法规定都要先用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而合伙企业财产包括所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所以不能扣除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进行清偿,否则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不利。

本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入伙协议中约定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在合伙企业用全部企业财产包括新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新有限合伙人有权依据入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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