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芹律师为遭受家暴的妻子成功申请深圳市罗湖法院第一例“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在我国最早由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文简称《审理指南》)提出。《审理指南》建议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实施,该法第一百条正式将“人身保护”以“行为保全”形式进行规定。人身保护令也随之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人身保护令终于告别了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对于遭受家暴的当事人来说,“人身保护令”无疑是保护其权益的“定心丸”。杜芹律师坦言,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她一脸的惶恐、迷茫和无助,让人揪心。杜芹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穷尽一切法律救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罗湖区法院组织了人身保护令的听证,在对当事人提供的报警回执、诊断病例、医疗发票等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发出人身保护裁定的条件。
这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例“人身保护令”,该保护令将制止丈夫再实施危及妻子权益的行为。但同时法官也直言,《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的立法超前,实践中法院的执行能力方式手段实在有限,有了这一纸保护令,当事人同样不能掉以轻心!杜芹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应相互包容和体谅,但若一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她也期望司法权威和震慑力能足以帮助获得人身保护令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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