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政中国总部 >> 媒体报道

盈科律师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

日期:2013-07-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3年5月14日,盈科成都分所朱界平律师就一起网络“人肉”小偷的事件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采访。

成都市民在某会所消费时手机被盗,失主将监控截图发到微博并号召网友帮忙“人肉”拿走手机的男子。针对此案件,报道指出,“人肉”被广泛使用,可能涉及侵权。“人肉搜索”这种行为本身不违法,“人肉搜索”只是现代科技发展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调查方式。关于是否可以拿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朱界平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件而言,如果发布‘人肉搜索’就可能构成侵害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此报道于2013年5月15日刊登在《华西都市报》第8版,被新华社、扬子晚报、新浪网、搜狐网等众多新闻媒体转载,影响广泛。

报道内容如下:

睡一觉丢了两部Iphone4S,怎能不“肉疼”?两位成都市民在成都市蜀汉路附近的某休闲会所消费时,被一位身着浴袍,疑似同为会所消费者的男子拿走了放在枕边的手机。昨天,这两名失主调取监控视频截图,把拿走手机男子的图片发在了微博上,号召成都的朋友帮忙“人肉”这名男子。

会所睡一觉 丢两部手机

发微博的“成都一名市民”说,5月10日晚上他和朋友张女士一起去该会所消费,当晚就在会所3楼的休息厅睡觉。“休息厅里是一排一排单独的床,大概有60—70人都睡在这里。”11日早上8点多,张女士醒来后一摸枕边,刚买的两部Iphone4S不见了。

他们马上找到了服务员,赶来的会所经理建议他们报了警。随后调取的监控显示,这名身着白色浴袍的男子是8点多从大厅后门走进大厅的,在后排转了一圈后,8:24时走到了“成都一名市民”的床边,拿了枕边的手机就走。“会所是交了钱以后将包包寄存后,才能穿上浴袍享受服务的,拿走手机的这个人多半是会所的消费者。”

瘦高的男子随即进入了电梯,10分钟后穿着换好的黑衣牛仔裤离开了会所。心疼手机就这么被偷,“成都一名市民”将监控视频转录下来,于昨天凌晨1点过发布了几条微博:“由监控看此男子样貌特征十分明显,希望各位成都的朋友帮忙‘人肉’!”

疑顾客偷走 会所表示负责

“成都一名市民”也提出了疑惑:“丢失手机是我们不注意,但是当时休息厅并没有服务员在场,会所是不是应该负一定责任呢?”昨天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了该会所。会所经理阿布说,会所刚开业时就发生过手机被偷的事件,现在会所每层都会有提醒消费者保存好贵重物品的标识标牌。

阿布说,现在只能怀疑穿着浴袍的男子是会所的顾客,但不能确定。会所会用负责任的态度,积极解决这件事情。但希望能在警方给出调查结果后再做处理。

律师答疑

1.会所是否应担责?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界平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就这个案例来说,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消费者能否主张到赔偿的关键因素之一。

2.要求“人肉”是否侵权?

朱界平律师说:“人肉搜索”这种行为本身不违法,“人肉搜索”只是现代科技发展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调查方式。关于是否可以拿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朱界平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件而言,如果发布“人肉搜索”就可能构成侵害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