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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盈科律师助力12年临时水电业主胜诉开发商

日期:2013-07-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所讯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云军律师为广州某小区业主临水临电问题维权赢得胜诉,为广州临水临电纠纷首例居民胜诉案件。白云区西槎路一小区200多户居民花钱买了商品房,住进新楼,到现在却一直用了近12年的临时水电,居民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开发商需在30日内安装永久性供水和供电设施。特此6月29日信息时报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2001年,白云区西槎路西侧同德村某小区迎来了一批新的住户,可接下来近12年的时间里,时不时的停水停电令业主们深受其扰。直到2009年,他们找相关部门反映后,情况总算有些好转,但临水临电的问题却始终没有解决。2012年,住户们协商安装电梯,却被告知小区仍然使用临时用电,无法安装电梯。后来,住户们了解到,小区用水也仍然是临时用水。2012年下半年,小区电房还发生了一起火灾,消防部门出动了三辆消防车。忍无可忍的200多户业主终于委托10户业主作为代表提起仲裁,希望小区能用上永久性水电。

为住户们代理该案的唐云军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在广州市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发展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否有义务为房屋安装永久性供水、永久性供电设施?根据国务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关于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水、电设施属于商品房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发展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住宅房屋,应当具备居民永久性水、电设施。况且,2004年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穗建开[2004]319号)也同时规定,“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各公司仍需按要求建设好各项配套设施,完成消防、规划、人防、竣工备案等法定的单项验收工作。”“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另外,《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也将永久性水电设施作为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因此,广州市的文件虽然取消了商品房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只表示发展商以后不再以通过综合验收作为住宅小区可交付使用的强制要求,但楼盘还是要经过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并且要完成能满足业主基本民生项目需要的配套设施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房地产发展商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向商品房购买方建设并交付永久性用水、永久性用电法律义务的,应当向商品房购买方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建设行政部门对管理不严、单项验收未完成、水电等生活必需设施项目未完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证,也会严肃处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今年5月24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采纳了唐律师的观点,要求开发商在裁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为涉案房屋提供安装永久性供水和供电设施。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唐云军律师表示,广州目前存在几百家临水临电楼盘,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水电问题又涉及多个部门,作为开发商本身也有一定难处,以往的诉讼中,居民从未有胜诉。而该案是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定的临水临电纠纷中首例居民胜诉案件,对于处理临水临电纠纷的司法方向具有正面和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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